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7)

时间:2025-04-04

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须在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公示三个月后无异议时,予以颁发)。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毕业后学位申请

对于已毕业而未获得学位者,硕士研究生可以在毕业后一年内,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学位申请的基本条件后,可申请学位。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理

1. 学位申请人自提交论文及有关表格后,在整个论文评阅、答辩、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期间,严禁进行非正当活动,一经发现要按纪律从严处理。一切有关人员要严守纪律,申请者本人不应了解的内容,严禁泄露,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发现有舞弊作伪或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等情形,对授予的学位应予复议,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的学位申请

在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位异议处理

学位申请者对学位授予存有异议,可自学位授予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到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条 细则施行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海市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于批准之日开始执行,其中对于科研成果的要求,自2013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附件:关于科研成果要求的注意事项

对于硕士、博士的科研成果要求,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CSCD: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其中增刊上的论文不计入科研成果。

(2)所有发表论文须第一作者、或导师指导小组主要成员为首的第二作者;导师指导小组成员需经研究生部认定备案。

(3)所有发表论文须以上海海洋大学名义,或将上海海洋大学与联合培养单位名称并列。

(4)对于论文录用的情况,在资格审核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①录用通知(以后发表的论文题目要与录用通知上的一致);②录用文章的全文;③导师承诺。学院在其后一年半的时间内对该录用文章进行跟踪。该论文公开发表后,导师需将发表论文原件交学院。若在规定时间内该论文未正式发表,导师需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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