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
时间: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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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8年11月16日上海海洋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3日 沪海洋研〔2008〕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校按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二条 基本要求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二个基本要求:
(1)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修满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培养环节(含通过研究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取得所要求的科研成果。
(2)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不应从事以下涉及论文作假的行为:
(1)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2)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3)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4) 伪造数据;
(5)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不授予学位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 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涉及第三条所规定的学术不道德或论文作假等情形;
3. 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
(2)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受处分学生的学位申请与处理
对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处分的研究生,如其在处分后综合表现优秀,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课程与科研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外国语:第一外国语须通过硕士研究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3. 基础课与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的实践操作技能。
4. 硕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培养计划进行,硕士生须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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