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变迁背景下的村规民约研究(7)
时间:2025-02-23
时间:2025-02-23
就城乡变迁的背景而言,“城乡一体化”政策的实施为村规民约功能的发挥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对村规民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村规民约应当积极应对城市化带来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推陈出新,与时俱进。另一方面村规民约仍然是政府农村政策在基层的体现和落实,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基础设施规划、公共服务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各项政策,使“城乡一体化”体制得以顺利的开展,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到实处。惟其如此,村规民约才能真正实现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成为基层民主治理的成功实践。
【注释】
[1]邵德兴主编:《杭州特色与经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社会卷),杭州出版社2008年12版,第220页。
[2]因而我们也把撤村建居后仍然在发挥作用的原“村民公约”作为课题的研究对象。
[3]例如宗族械斗管理功能伴随宗族的解体而弱化或消失;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功能被公安部门的社区警务所分解而成为一种形式等等。
[4]于建嵘:《失范的契约—对一示范性村民自治章程的解读》,载《中国农村观察》2001年第1期。
[5]后来这种签字同意的方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进,村规民约要求村干部应当按照门牌号的顺序来进行意见统计;但每个村民的意见相对于其他村民尤其是村干部而言仍然是开放性的,难以保证真实意愿的表达。
[6]如乔司镇永和村就规定,“对迁人本村户口的规定,凡属于政策允许的合法又不符合本村本组实际情况的,落组前本组有异议的户口,村委会必须经组长,组级代表同意通过的前提下给予办理相关迁人手续,未通过的则可通过相关司法途径解决。”
[7]如三墩镇绕城村2008年通过的《村小组财务管理规定》。
[8]“村民多数决”原则滥用成为村集体侵害少数群体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尤其是在村经济利益分配时,往往会考虑到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权衡,而此时被牺牲掉的往往是少数群体的利益。以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为例,就存在村民户口和居民户口两种身份人员的对立。某村村民户口人员家庭有300多家,居民户口人员家庭有30多家,如果不给居民户口人员与农村户口人员同等的待遇,则这30多户人家会上访。而如果给了居民户口人员与农村户口人员同等待遇,则300多户人家会上访。此时村委会的策略就是简单多数原则下的算术题,自然而然的把“大部分人同意”作为政策实施的充要条件,并没有意识到侵害了小部分人的基本权利。调研中还了解到,在大多数村庄,“农嫁居、居嫁农、再婚有子”等有关人员享受到的村福利都是打折的。而在处理此类经济分配问题上,一种代表性的意见则是“操作可行,就这样操作;操作不可行,就先操作了再说”。
[9]如滨江区某村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村民代表大会中增加了一条,即“超计划生育家庭15年内不享受村里的任何分红,15年后参照其他村民的一半享受;同时不享受村里缴纳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此条款制定时有不少村民代表提出反对,认为孩子是无辜的,而且也已经受到了计划生育超生罚款等措施的制裁,认为超生的小孩应当享受村民同等的待遇。但是大部分村民代表为了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仍主张同意该条款。最终该条款还是被通过并实施了。
[10]如余杭区乔司镇永和村村规民约第27条规定,(村民享受医疗福利补助)对合法又不合理的,本组内有异议的离婚、分户、立户,其享受待遇额度由本组村民代表表决决定(上级政策规定的除外);未通过的则可通过相关司法途径解决。这样的规定仍然是将所谓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况留给村小组进行解决,事实上仍然可能违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11]如西湖区三墩镇某村村规民约规定,在该村落户需要80%以上村民签字同意。而这就导致了家族人员多、人员关系好的家庭子女、配偶落户比较容易,而条件相同,但家族人口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