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变迁背景下的村规民约研究
时间: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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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变迁背景下的村规民约研究
【副标题】 以杭州市为例 【作者】 杭州市司法局课题组
【分类】 地方自治法 【关键词】 村规民约,城乡变迁,实证研究
【期刊年份】 2010年 【期号】 12
【页码】 50
【摘要】
在城乡变迁的背景下,村规民约在适用主体、作用领域、价值取向、约束手段上都呈现出新的特点,但也存在着角色和功能不清、没有充分体现村民集体意志、形式和内容缺乏规范性、部分内容存在滞后性、权威性不高、滥用“多数人同意”原则、缺少合法性审查的有效机制等问题。要充分重视村规民约的意义和价值,依法明确村规民约的地位、效力和作用范围,严格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程序,完善村规民约的备案、修改和审查核准机制,依法对村民自治的范围予以合理限定,培育村民的民主精神、公民理念和法治意识,这样村规民约才能真正实现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成为基层民主治理的成功实践。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154872 使用说明
结构也逐渐出现了从城乡二元到城乡统筹、从区域分割到区域融合、从社会阶层固化到社会流动与社会整合的变迁趋势。特别是1998年杭州市委、市政府实施《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后,杭州市大规模的城乡变迁加速启动,城乡居民在人口结构、就业模式、社会福利制度等方面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重大变革。据统计,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杭州非农人口急剧增长,目前全市纯农业人口仅有100多万,城乡居民人口结构已经从1978年的1:3.36发展到2006年的1:1.15,城镇化率已经达到46.49%,其中杭州市辖区的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了62.1%。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乡变迁的快速推进,既为根本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一个战略机遇,也容易激化城乡各种矛盾、引起各种利益的冲突。可以说,城乡统筹发展既是一场艰巨的硬仗,更是一场漫长的“革命”。
[1]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不仅构成了一种融乡土性与现代性于一体的整合机制,而且还是国家构建秩序在基层作用的有效补充,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构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我们按照杭州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收集了600余份村规民约样本进行了分析解读,并组织了村民、乡村干部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开展相应的 实地调研,力求系统地对杭州市城乡变迁中的村规民约的特征、存在问题、完善对策进行初步研究,以期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杭州市乡村的民主自治、丰富法治杭州建设的基层实践提供参考。
一、杭州市城乡变迁中村规民约的基本特点
现时期我国的村规民约主要是指村民群众根据有关法律、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涉及村民风俗、社会公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形式之一。城乡变迁给整个社会包括村规民约带来了深刻而又广泛的影响,村规民约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
(一)在适用主体上,不限于村,也包括了部分撤村建居后的居民社区
近年来杭州市持续的撤村建居对村规民约的适用主体产生了深刻影响,扩大了村规民约的适用主体范围,悄悄改变着“村规民约”的内涵和外延。一方面,仍保留原有建制的“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