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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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通过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搭建的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以股权、知识产权、定单、应收账款等质押提供融资;
(三)有规范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申请补助的科技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贵阳市区域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二)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至少5名具备3年以上投融资或相关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贵阳市区域内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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