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采购合同(4)

发布时间:2021-06-07

在采购清单报价总额(含增值税)以外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费用,依据税法规定,视为价外费用(含增值税)。

如果采购项目涉及到增值税混合销售、兼营行为,从乙方的角度应进行分别核算,否则可能从高适用税率,站在甲方的角度,需要判断是否对甲方有利。必要时候,将含增值税的报价分开,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需要考虑特定采购项目以修改本条款。

1.3 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货物的规格和功能配置等可能存在小幅度变更,这些变更将在原有的货物要求之内(包括技术参数、功能、材质等),这些变更不构成调整价格的理由,货物的单价不予调整。

1.4 甲方有权按施工图纸及项目现场实际需要,单方书面要求增减采购货物量,无论采购货物量增或减,其单价以本合同采购清单为准,并按实际采购量结算。

1.5 采购清单数量为合同交货总量,如需分批交货,则每批交货数量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实际交货数量以甲方实际收到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的交货量为准,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合同价款。

1.6 货物的详细技术规格及参数按以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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