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采购合同(18)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首批交货通知时间比合同约定延长的处理,按以下第 项约定执行:

(1)甲方向乙方发出正式首批交货通知的时间如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首批交货暂定时间90天的,每超过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价万分之五的补偿款。

(2)双方没有约定首批交货暂定时间,不视为甲方违约,无需处理。

8.2 乙方未按甲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型号、质量、数量等要求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交货货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15天的,乙方按照逾期交货货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逾期交货合计25天或以上的,乙方按照逾期交货货款的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按市场价格另行采购与迟延货物同种类型的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交货30 天或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因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工作进度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3 乙方出现迟延交货或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之一,且累计达3次(不同情形间可累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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