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管理条例(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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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签订《结算合同》业务经办人员办理业务时,应与对方商定收付款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并以合同和其他契约的形式加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业务经办人员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作为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书面凭证,如购货发票,销货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审签原始凭证业务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填清业务内容并签字盖章;业务部门经理或公司指定审核人员审核签字,批准办理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填制和取得结算凭证会计根据以审签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规定手续和结算方式填制或取得银行存款结算凭证。
第二十四条编制记账凭证会计根据审签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收付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登记日记账出纳根据审签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六条登记明细账及总账分管会计根据审签的记账凭证,登记相应的明细账;总账会计按照规定的核算形式登记总账。
第二十七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月末,会计应根据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报财务主管审批,审批通过后据以调账核对。
第二十八条核对账目由非记账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有关明细账、总分类账,如发现误差应上报,经批准后予以处理。
第四章网上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开办网上银行账户时,应严格按照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批流程办理。、
第三十条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审批与管理应严格按照普通银行存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至少应设操作员、复核员与转账员三级对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电子银行卡与密码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卡交予其他人员,需定期更换密码电子银行卡丢失时需及时挂失、上报,否则一切后果由保管人员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