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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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存款收付准确、使用合法,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办理银行存款的各项业务。为保证本公司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确保有效使用银行存款,避免营私舞弊行为,特别定制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第五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六条公司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出纳申请————财务主管核准————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置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 1 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等。 2 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账户,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的账户,此账户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 专用存款账户此账户是公司为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开设的,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
第八条出纳开设公司银行账户时要依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开设账户。
第九条开立银行账户时,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信誉和服务良好的大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