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6)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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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除前条款第(三)项解散事由外,公司在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天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第四十一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3、法定补偿金4、缴纳所欠税款5、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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