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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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按《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者聘任)。经理对股东负责,按《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以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股东有权随时解聘。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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