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9)

发布时间:2021-06-07

(二)采取地区保护、行业垄断等手段,干预合法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未经国家或省批准,擅自对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摊派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或验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或验收的;

(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行政处罚的;

(七)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因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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