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前期准备的进展情况,分为预备性重点建设项目和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

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l生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性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

预备性重点建设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即自动转为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 申请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文件的拟订和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生态保护规划及相关标准。

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部门可以会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租管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项目法人的组建和机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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