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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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下列政府物业应按规定予以处置:
(一)闲置物业;
(二)因超过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需拆除、报废的物业;
(三)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或改造的物业;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变化的物业;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灭失的物业;
(六)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效益或不能合理使用,需要调整置换的物业;
(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物业。
第七章 政府物业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物业经营和处置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区政府物业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维修经费等支出,应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区属各单位对政府物业的管理和使用。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区政府物业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区属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有权采取通知限期整改、收回相关物业及其使用权、报请财政审计部门核查单位账务、追缴其收益,通知规划、国土、产权登记等部门暂缓或停办其有关业务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不按规定接收、购置政府物业的;
(二)不按规定申报、移交政府物业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政府物业产权登记的;
(四)不服从物业统一调配及使用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授权使用协议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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