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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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出资购置的物业,由管理部门统一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经营性政府物业,统一移交管理部门;
(三)无偿移交给本区的政府物业,由管理部门统一接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公共配套物业产权须移交区政府的,由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物业移交协议书》,接收物业。
第十条 未经区政府批准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区属各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合作或集资建房。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物业管理档案,对政府物业的入账、出账、变更、核销等进行台账管理,掌握政府物业的存量和变动情况。物业档案应反映出物业的产权、面积、使用单位等信息,经营性物业还应反映出物业的租赁变动等历史信息,保证物业档案的完整性。
第三章 政府物业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全区政府物业由管理部门统一调配和管理,方案报区财政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政府物业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授权管理等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委托区文体局、区教育局、区卫人局、区城管局、区机关事务局、各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对其办公和业务用房等非经营性政府物业进行统一调配和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授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其政府物业进行经营、管理,并可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应根据接收的公共配套物业的使用功能,将该物业授权给相关单位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授权和委托管理的政府物业,应由管理部门出具授权书或委托书,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第十七条 区属各单位使用政府物业作为办公和业务用房,应按照市、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用房使用标准的规定执行。
办公、业务用房改变用途作为经营性物业的,应报区政府批准,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政府物业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政府物业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在物业内从事违法活动。未经区政府批准并报管理部门备案,使用单位不得改变物业使用功能。
政府物业的使用单位负责物业的安全和日常管理责任。因物业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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