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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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 2012-02-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政府物业管理,保障区政府物业安全、增值及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物业是指盐田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街道办(含社区工作站)、武装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区属各单位),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拨款、自有资金、合作合资、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建设、取得的物业及规划用地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区政府物业类型包括:办公用房、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共配套物业)、停车场(库)、临时建筑等。
第三条 区物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全区政府物业实行统一管理。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代表区政府行使政府物业所有权,负责政府物业产权界定,并按规定审批处置政府物业。 区属各单位按本办法使用区政府物业。
第二章 政府物业的登记和接收
第四条 区政府物业产权应统一登记在区政府名下。本办法实施前已作权属登记的不再办理产权变更。
第五条 管理部门对区政府物业资产进行统一备案登记,并将固定资产账务统一登记在管理部门,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条 已作权属登记的经营性政府物业,房地产证移交管理部门统一保管;非经营性政府物业的房地产证由使用单位保管。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作权属登记的经营性政府物业,移交单位应向管理部门提供物业的权属证明资料。非经营性政府物业的权属证明资料由使用单位保存。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公共配套物业产权须移交区政府的,由管理部门统一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政府物业产权登记。
第九条 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通过以下方式统一接收、购置政府物业,并将接收、购置的物业形成资产统计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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