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6)
时间: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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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对转户居民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转户居民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并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能复垦产生地票或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提出书面意见,在所在村民小组(社)张榜公布3日后由转户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初审不合格的,应向转户居民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4.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经批准后,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同时获得相应补偿款。 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后原农村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凡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房地产权证由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代管并报权属登记机构备案。在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用途、现状等。
第十一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应对转户居民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