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5)
时间: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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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镇居民时,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并按退出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补偿。
(四)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五)退出的宅基地按一户一宅原则执行。但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纳入退出范围:
1.违法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2.按有关规定建新房应拆旧房但已建新房未拆旧房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3.无房地产权证。
(六)转户居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一是房地产权证;
二是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是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