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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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按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九、女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实行按照限额方式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限额标准支付。

十、住院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定额标准支付。住院分娩出现严重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项目付费方式支付。

住优质优价、特需病房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不同分娩方式的定额标准支付。

十一、职工在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限额方式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向参保职工另外收取超出限额标准外的医疗费用。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定额标准支付。

计划生育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1年后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支付。

十二、生育保险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其中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全额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十三、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法,就医时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十四、职工在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名单见附件)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限额标准支付。

十五、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开药量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生育或流产职工开具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注明妊娠起始时间、妊娠终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相关情况。

十六、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将产前检查费用单据一次性交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十七、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

十八、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的,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的有关规定。

十九、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办理转院的,在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结算;没有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

二十、医疗机构对定额付费项目,除婴儿费、超出支付标准的床位费外不得向参保职工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参保职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或药品时,医疗机构要与职工签定自费协议。

二十一、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二、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职工要求享受晚育奖励假津贴的,需按规定提交该职工第一个子女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色证)等有关证明。 二十三、职工参保后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按照《规定》执行;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二十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保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用人单位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在欠缴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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