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8)

时间:2025-04-21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2月6日发布的《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鲁人〔199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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