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3)

时间:2025-05-02

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由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根据录用计划,按照职

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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