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高功率锂离子蓄电池组性能测试规范(4)

发布时间:2021-06-07

2002年高功率锂离子蓄电池组性能测试规范

量(以Ah计)。

● 容量恢复能力:蓄电池在按3.2.4充电后, 在20℃±5℃条件下以1C1(A)恒流放电至3.0V。计算放电容量(以Ah

计)。

3.2.10 安全性试验

3.2.10.1 短路试验

蓄电池在按3.2.4充电后,在20℃±5℃条件下搁置1h。将蓄电池经外部短路10min,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10mΩ。

试验过程中,蓄电池不得爆炸、燃烧。

3.2.10.2 挤压试验

蓄电池在按3.2.4充电后,在20℃±5℃条件下搁置1h。按下列条件进行试验。

a) 挤压方向:垂直于蓄电池极板方向施压。

b) 挤压面积:垂直于施压方向的外表面。

c) 挤压程度:直至蓄电池壳体破裂或内部短路(蓄电池电压变为0V)为止。

试验过程中,蓄电池不得爆炸、燃烧。

3.2.10.3 针刺试验

蓄电池在按3.2.4充电后,在20℃±5℃条件下搁置1h。用φ3mm~φ8mm的钢钉从垂直于蓄电池极板的方向迅速贯穿(钢针停留在蓄电池中),该试验应在有充分环境保护的条件下进行。

试验过程中,蓄电池不得爆炸、燃烧;允许电池变形和电解液泄漏。

3.2.10.4过充电

蓄电池在按3.3.4充电后,在20±5℃条件下搁置1h。蓄电池在20±5℃下,以1C1(A)电流充电,

直至电池电压达到5.0V或以1C1(A)的电流充电90min(其中一个条件优先达到即停止试验)。

试验过程中,蓄电池应不漏液、不放气、不爆炸、不起火和不产生明显的变形。

3.2.10 循环寿命试验(80%DOD)

蓄电池在20℃±5℃下,以1C1(A)电流恒流充电,至电压到达

4.2V时转恒压充电,

直至充电电流降至起始值的10%时停止充电(或50Ah以下蓄电池充电时间大于4h,50Ah以上蓄电池充电时间大于5h)。搁置1h。蓄电池在20±5℃条件下,以1C1(A)电流放电,直至放电容量达到额定容量的80%。充放电转换时,可以搁置1h。

共计进行100次(或视试验情况确定循环次数)循环寿命试验。

循环25次为一个周期,第25次循环结束后,然后再进行下一周期循环试验。若某个周期的第25次循环的放电容量小于额定容量的80%,则停止循环寿命试验。

3.3 组合蓄电池

3.3.1 外观

3.3.1.1 目视检查蓄电池表面是否平整、干燥、有无外伤等。

3.3.1.2 目视检查蓄电池标志是否齐全、清晰。

3.3.2 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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