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高功率锂离子蓄电池组性能测试规范(2)
时间: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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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高功率锂离子蓄电池组性能测试规范
方法中规定的最大放电倍率的放电而不损坏。
2.5 C1为1h率额定容量。
3. 试验方法
3.1 试验条件
3.1.1 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环境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25%~85%、大气压力为86kPa~106kPa。
3.1.2 测量仪器、仪表
3.1.2.1 量程
所有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压值或电流值改变,指针或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3.1.2.2 精度
a) 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应是不低于0.5级的电压表,电压表内阻至少应是1kW/V;
b)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不低于0.5级的电流表;
c)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
d)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的准确度;
e) 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mm; f) 称量蓄电池重量的衡器,应具有±0.5%的精度。
3.2 单体蓄电池
3.2.1 外观
3.2.1.1 目视检查蓄电池表面是否平整、干燥、有无外伤等。
3.2.1.2 目视检查蓄电池标志是否齐全、清晰。
3.2.2 极性
用电压表检测蓄电池的端压,是否与端子的极性一致。
3.2.3 重量及尺寸
3.2.3.1 用量具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
3.2.3.2 用衡器称量蓄电池的重量。
3.2.4 充电
在20℃±5℃条件下,蓄电池以1C1(A)电流放电,至蓄电池电压达到3.0V时停止放电,然后在20℃±5℃条件下恒流充电,其中50Ah以下电池采用1C1(A)充电,50Ah以上电池采用0.5C1(A)充电,至电池电压达4.2V时转恒压充电,充电电流降至起始值的10%时停止充电(或50Ah以下蓄电池充电时间大于4h,50Ah以上蓄电池充电时间大于5h)。
3.2.5 20℃放电容量
蓄电池在按3.2.4充电后,在20℃±5℃条件下搁置1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以1C1(A)电流放电至电池电压为3.0V。如果放电容量达不到额定容量,此项试验允许重复3次。
3.2.6 功率密度测试
3.2.6.1 8Ah电池
蓄电池在按3.2.4充电后,在20℃±5℃条件下搁置1h,然后在同一温度下进行脉冲放电,以5C1(A)脉冲放电1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