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的区别(2)

发布时间:2021-06-07

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的区别

称不一致,给患者乃至医生带来混淆,必须首先要有统一的药品名称。所以国家有了专门的药典委员会、制定了专门的药品命名原则,规定了一致的药品通用名称,这种通用名称一旦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载入药品标准,即成为药品法定名称。按理说,药品法定名称应该是唯一的,但由于翻译的或者习惯的因素,有些药品在消费者和医生中已经有了不同的惯用名称,所以也存在着许多有两个药品法定名称的情形,如乙酰水杨酸(阿司匹林)、双嘧达莫(潘生丁)、盐酸小辟碱(盐酸黄连素)、维生素B1(盐酸硫胺)、维生素C(抗坏血酸)等等。另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又允许药品生产者拥有药品商品名,而生产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极力突出商品名的标示,而淡化通用名称。所以导致在消费者心目中完全不同的两个商品名,很有可能会是同一种药品。这个结果是与药品名称统一的原则相背的。事实上,我国有些药品上面是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合法名称的:一个通用名,一个商品名。一方面有违统一的药品名称的原则,另一方面又确实需要有“商品名”的存在,如何解决这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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