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查逮捕证据的审查方法(3)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与彼罪的原则性矛盾,还是不足以影响认定罪与非罪或此罪与彼罪的 原则性矛盾,要确定犯罪的性质后再结合全案证据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原则性 矛盾要注意去伪存真,既要从其他证据的内容是否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是否确定的案件事实相一致进行分析,还要注意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存在问题等,通过分析判断,确定矛盾证据的双方谁真谁假,谁是谁非。在对证据审查判断时,非原则性的矛盾,证据则可以待捕后统一,但要提出补查意见:如果是涉及罪与非罪的原则性矛盾,在排除之前不能作出逮捕决定。
七、疑问质证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要经过法庭控辨双方质证确定无疑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审查逮捕证据时,眼光要放远一点,要有法庭质证观念。所谓有法庭质证观念,并非是以判决有罪的证明标准来审查逮捕证据,而是在审查逮捕时就要注意审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每一个证据来源、获得的方法以及可靠程度: 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能对证据提出的疑问和质证。经不起质疑的证据,要提前采取补救措施。如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客观全面的证据、取 证方法不科学的证据、经不起逻辑分析的证据,审查逮捕时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确属真实可靠并有可采性的证据,如果收集程序不合法,内容有瑕疵,形式不规范,要督促侦查机关先行规范和完善,以防止在下一环节的起诉中被依法排除而失去证明效力。
八、整合认证法
这种审查方法,是通过对全案件证据进行整体审查、全面分析、综合人证最终认定案件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等影响定罪、量刑证据的一种审查方法。整合认证的方法:一是对照审查提请逮捕的事实与案卷中的 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对应;二是对照审查逮捕提请逮捕的犯罪事实与认定的犯罪性质、罪名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一致:三是对照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刑事责任年龄等与提请逮捕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符合;四是对照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证据材料是否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
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才能依法作出逮捕的决定。否则,缺少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都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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