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支行信贷资产贷后管理指导细则(18)
时间:2025-03-10
时间:2025-03-10
关于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流程和操作细则
11.对于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拥有的企业、公司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民营或外商合资,独资企业贷款,要特别关注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的情况,防止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不明的转帐行为,防止携款潜逃。一旦发现这些迹象,要及时制止;
12.对于缺乏还款诚意的客户,应征得本行领导或上报上级行批准,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如发出律师函)或对其主要上下游关联企业施加压力,影响其作出偿还贷款的努力;必要时,采用媒体曝光客户不良行径、将客户列入我行、外管局、人民银行等有关各方的“黑名单”等手段,督促客户还款或减少进一步的损失;
13.对于国有企业贷款或政策性贷款,与政府有关部门协高,争取优惠政策,减免税赋还贷;
14.提交有关机构进行促裁或依法起诉,采用投资银行业务实施资产重组等经济、法律手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经营部门应重视贷后检查工作制度的***立,严格按照细则指导内容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信贷资产贷后管理。业务管理科负责该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职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业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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