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国家安监总(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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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表1
煤层
临界值破坏类型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Ⅲ、Ⅳ、Ⅴ≥10f≤0.5P(MPa)≥0.74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
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
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
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
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
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
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
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
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
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
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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