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国家安监总(1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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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第四十三条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
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
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
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
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
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
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
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
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
突出危险区(如图1);
图1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
1—断层;2—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4—推测下
部区域断层两侧的突出危险区边界线;5-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
6—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
(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
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如果没有或者缺
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
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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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表2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瓦斯压力P(MPa)
P﹤0.74瓦斯含量W(m3/t)W﹤8区域类别无突出危险区
突出危险区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
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
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
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
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十五条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
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
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
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
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
(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
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
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第四十六条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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