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国家安监总(12)

发布时间:2021-06-06

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第三十九条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

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

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

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

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

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

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

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

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十二条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

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

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

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

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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