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国家安监总(11)

时间:2025-04-20

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

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

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

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

预测)。

第三十四条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

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第三十五条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

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

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

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第三十六条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

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

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第三十七条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

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

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第三十八条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

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

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

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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