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国家安监总(3)

发布时间:2021-06-06

煤矿瓦斯防治规定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

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

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

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

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

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

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

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

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

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

地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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