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公开的程序性救济_叶青(6)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刑事审判公开的程序性救济
首先,大部分的法官都认为当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是审判公开未能充分实现其价值的最主要原因。有27位法官认为现有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造成了审判公开制度的贯彻不力(上海E法院有8位、浙江S法院有3位、L法院有9位、福建F法院有7位),占调查总数的47%;有18位法官认为是立法的原则化造成实际执行的偏差(上海E法院有9位、浙江S法院有2位、L法院有3位、福建F法院有4位),占调查总数的32%。这两组数字都远远大于其他。笔者也注意到,作为规范审判公开主要依据的刑事程序法,其对相关内容的规范程度是审判公开的实现程度的决定性因素。
其次,对当前推进审判公开中的瓶颈问题,法官迫于压力或变相执行而造成不公开的占总数的68%,直接把问题归咎于缺乏救济途径和惩戒制度的占19%。不过笔者认为,虽然后者数字较小,但无论是法官的迫于压力还是法院的变相执行都与法官和法院在执法时对相关利益的权衡有关。如果审判公开的救济途径不畅,惩戒制度不全,法官和法院在执行审判公开时不尽力或变相不公开就不足为奇了;而且在救济途径和惩戒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审判人员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利于其法律素质和驾驭法庭能力的提升,也可能不认真执行相关审判公开的法律规定,从而也导致司
除“法院的硬件设施、技术水平限制外”,其他瓶颈都或多或少与法操作的不规范等。从这一角度看,
救济与惩戒不健全相关。
最后,在今后的努力方向上,程序的完善仍然是主要的选择。选择比较多的是关于完善操作规程(74%)、救济途径和惩戒制度(56%)和建立比较完善的便于操作的法律规范(61%),这三个选项都与法律程序的健全完善直接相关。在具体的程序制度构建方面,44名法官选择了“把违背审判公开作为再审理由”,占调查总数的77%,远远大于其他选项;而对法官进行处分只有11名,对其相关利益进行剥夺的只有16名。由此可见,程序性救济是较为认可的方式。
三、我国审判公开救济的缺陷及其分析
审判公开在我国得到了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的确定,法院在审判案件遵守相关公开的要求已成为法院的职责和义务。但同时,作为这一职责和义务的受益者即当事人,如果法院没有按照相关审判公开的要求去进行审判,特别是当这种审判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时,当前的救济还很不乐观。
第一,当事人享有的审判公开权利大部分没有救济。由于审判公开涵盖的内容比较丰富,笔者也特地花了很大的篇幅介绍相关审判公开及救济的规定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违反审判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发回一审重审或再审的救济;在庭审中,所有证据都应当经过公开出示、质证等调查程序,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死刑案件中,加强了言辞证据中人证的出庭责任,并对部分重要的言辞证据在人证不出庭而又无法查证时予以排除;对部分证据的形式性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以不符合相关形式予以排除的方式予以救济;在死刑复核时,对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除此之外,对当事人享有的其他公开权利都没有救济,最为典型的是死刑复核程序,除了其在复核中对原审法院审判公开的强调外,其自身的秘密性受到了包括当事人、辩护人及理论界较为一致的批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专家
〔12〕但这一关系被告人生死的程序却基本没有对外开也通过文章表达了参与死刑复核的相关建议,
放。
对案件当事人的案件公开权利尚且如此,对不涉及案件实质处理的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就更不被重视。审判公开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不仅包括案件要对当事人公开,让当事人知情和参与,也要对社〔12〕参见陈国庆、石献智:《检察机关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6年第6期(上);万春、高景峰、陈旭文:《改革
与完善死刑复核及其法律监督制度初探》,《人民检察》2006年第1期(下)。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