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龙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联想公司商标行政纠纷(4)

发布时间:2021-06-06

类似。二、引证商标属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在评审程序中,联想公司提交了商标局于1999年1月5日做出的商标监(1999)35号《关于认定“联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简称第35号通知),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第35号通知载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经审定,你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商品上的‘联想’商标为驰名商标。”此外,联想公司提交了有关打印件及色带的相关网页介绍。

在评审程序中,汉龙公司提交了宣传材料,用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

2010年5月1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第9849号裁定。

本案诉讼过程中,汉龙公司补充提交了广告宣传发票、宣传图册及销售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情况。其中,广告宣传发票、销售发票中并未显示争议商标。

另查,嘉善东港色带有限公司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答辩书》中认可驰名商标的事实,其中记载:“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虽然成为全国驰名商标……”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汉龙公司及联想公司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汉龙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嘉善东港色带有限公司《答辩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为1999年7月12日,核准注册日为2000年11月14日,联想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时间为2000年12月26日,均早于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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