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龙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联想公司商标行政纠纷(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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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49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联想公司的争议申请对汉龙公司注册的第1472784号“联想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而做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该裁定中认为:一、联想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截至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联想公司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引证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联想及图”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色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强关联。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汉龙公司与联想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原告汉龙公司诉称:一、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经过原告大量的使用宣传和推广,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良好的形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提供者的功效。三、争议商标自核准至今已长达十年之久,原告持有国家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出于对国家公权力机构的信任,争议商标经过原告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已成为原告的主要品牌,争议商标注册十年后被撤销,对原告显失公平。综上,汉龙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9849号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色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外部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渠道及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强关联,属于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完全相同,在引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