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龙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联想公司商标行政纠纷(3)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关联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汉龙公司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综上,第9849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联想公司述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第三人的打印机产品已投放市场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占有极高市场份额。汉龙公司经营的产品均系知名品牌打印机的可替代耗材产品,其应当知晓联想公司产品的知名度。汉龙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联想”商标必然造成市场混乱的后果。综上,第9849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为第1472784号“联想及图”商标(见下图),由嘉善东港色带有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申请注册,核准注册日为2000年11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色带,专用期限自2000年11月14日起至2010年11月13日止。2009年3月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原告汉龙公司。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汉龙公司称争议商标已提出续展申请。
引证商标为第520416号“联想”商标(见下图),注册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计算机所计算机公司,申请日为1989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日为1990年5月3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汉卡、微机、计算机外部设备、传真卡、电源、可编程工业控制器。1998年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第三人联想公司。经续展,引证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5月29日止。
2000年12月26日,联想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请求撤销争议商标,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核定使用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