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龙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联想公司商标行政纠纷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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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龙公司诉商评委,第三人联想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178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扬州汉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龚峙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士章。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静,女。
第三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琼。
原告扬州汉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汉龙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10日做出的商评字〔2010〕第09849号《关于第1472784号“联想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9849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9849号裁定的利害关系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联想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士章,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第三人联想公司书面表示不参加庭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