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9)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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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抵押权人给予债务人、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抵押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违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
(二)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
(三)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二、违约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依法处分抵押物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三)要求抵押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八);
(四)要求抵押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抵押人以外的其他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依法处分抵押物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及期限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
(一)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二)抵押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项下抵押需办理登记的,抵押人应会同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
三、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所签署的主合同,抵押人无须再逐笔认定。
四、本合同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完毕后自行终止。本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将其保存的抵押登记文件交还抵押人。
第十九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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