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10)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中记载的通讯地址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在通讯地址变更后立即通知对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四、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特别约定条款九。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抵押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其它
一、在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间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不是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的,应在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均视为由本合同作抵押担保。
二、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抵押人应允许抵押权人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三、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债务人违约,则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均愿意放弃诉权、抗辩权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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