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11)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二十二条 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二)抵押人:
1、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3、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 (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止。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下列债权,经抵押人同意,可以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一)合同为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 (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止。
(二)合同为编号 的《 借款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币种) (大写)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至 止。 (一)抵押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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