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作业指导书(14)

发布时间:2021-06-06

6.10 提交现场核查资料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组长负责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现场核查报告》(附表Ⅳ)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现场工作用表》(附表Ⅲ)等材料整理齐备,连同电子稿、选取的2份现场操作项目试验检测报告以及《核查专家适任性调查表》(附表Ⅱ

-5)一并在现场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机构。《核查专家适任性调查表》由核查专家组长填写,作为对核查专家等级核查工作适任性的调查。《专家组长适任表》(附表Ⅱ-4)由专家本人寄至派出任务的质监机构。

6.11 现场核查结果处理

(1)复核评分≥85分,为合格。需整改的方面,应报送书面整改。

需要整改的时间由质监机构根据专家意见通知检测机构、抄送专家组长。机构应按核查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资料报送至核查组长处确认整改完成情况,由核查组长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现场核查整改报告确认表》(附表Ⅱ-5)上报质监机构;

(2)评分<85分,为不合格。

(3)换证复核合格的,质监机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4)换证复核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应降级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5)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应同时记入该机构当年信用评价。

a.属于部质监局负责的检测机构及增项的,由部质监局根据《现场核查专家反馈意见表》(附表III-10)在年度信用评价过程中扣分。

b.属于省级质监机构负责的检测机构及有甲级或专项增项的乙、丙级检测机构,由省级质监机构根据《现场核查专家反馈意见表》(附表III-10)在年度信用评价过程中扣分;其中,有甲级或专项增项的乙、丙级检测机构,部派专家应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增项现场评

分表》(附表V-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增项水平测试现场评分细化表》(附表V-2)以及有关文字意见复印给省级质监机构,以便于省级质监机构在信用评价时使用。

7 增项复核核查程序

增项核查程序参照换证复核核查程序执行,需注意以下几点:

(1)核查专家要严格按增项项目进行审核核查(增项申请必须以检测项目为单位,不得申请单个或多个参数的增项);

(2)现场考核的实操参数由现场核查专家从增项参数中随机抽取,比例不得低于增项参数的50%,且应覆盖所有增项项目;

(3)现场考核重点是增项参数对应的技术水平和人员、设备、环境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人员:丙级申请增加甲级或专项参数、丙级申请乙级参数时,其技术负责人必须为高

级职称。任何增项,每申请增加一个原等级没有的独立大项,须在原等级最低人数要求的基础上,至少增加相应专业的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各2名;申请增加原等级已有大项的参数时,每涉及一个大项,至少须增加2名持证人员;

2)环境条件:每申请增加一个原等级没有的独立大项,其试验检测用房面积须增加50m

以上和相应的环境条件;

3)管理情况: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应重点核查其质量体系对增项项目是否有针对性; 4)技术水平:考核内容同换证复核要求; 5)工作业绩:只针对增项参数。

(4)专家应在总体评价中,重点给出所增加参数对应的人员、设备、试验环境和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评价。

(5)乙级、丙级申请增加甲级或专项参数时,部派专家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增项现场评分表》(附表V-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增项水平测试现场评分细化表》(附表V-2)单独打分。其他增项,可与等级复核一并进行,但应按照本条第(4)项要求,对增项内容进行评价并给出通过与否的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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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多项换证复核合并核查注意事项

多项换证复核合并进行或换证复核与等级评定(含增项评定)合并进行时,可分别参照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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