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下)(9)

发布时间:2021-06-06

王利明讲侵权责任

实很明显地是受到了1985年欧盟关于瑕疵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的规定。因为瑕疵产品责任指令,欧盟那个指令上来就讲到了说本指令说的这个产品责任就是指的是这个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损害。上来就排除这个然后这个里边就讲的,很明确,然后这个是欧盟和各个国家都讲了说关于瑕疵产品本身的损害依照普通法就是说依照合同法的瑕疵担保责任去解决难道这个产品责任,只解决的是瑕疵以外的损害。如果是这样就是说,如果是王老师讲的如果确实侵权法对这个产品责任法作了一个重大修正的话,那么未来这里边是不是也有一个风险,就是说这个确实是颠覆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这个界分,那么是不是包括王老师讲的为了方便诉讼,那么我一股脑我都适用这个侵权法上的责任诉讼,我不再走这个合同法了。这样就是说确实会极大的加剧这个合同法被边缘化的危险。那么未来可能这一点也是要明确的一个问题。 第三点就是说可能未来我们还要加强跟其他民事单行法律的协调。这个里边很大的问题比如说侵权法确实能到今天这个地步非常不容易。就像王老师还有其他的学者还有很多的立法官员已经是殚精竭虑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是确实也留下了一些遗憾。当然这里边不是王老师谈论的这个问题了。确实是制度上的问题,这个比如说工伤事故确实在很多外国学者讨论的时候他们说,你们都能够规定这个比如说像房地产这样特别法的规定的东西,为什么这个工伤事故没有。这个比如说在国外,明确地说我们在侵权法里一般不会规定管理损害。他们可能都会这样,但是反倒应该规定的,比如说工伤事故的规定还有第二个就是包括我们讲的行政侵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当然就是说这一点未来可能。还有第三个包括跟其他的限制赔偿制度,比如说包括王老师提到的借据法还有铁路法,还有这个民航,民用航空,这在现在的情况下民航局的规章规定2006年的民航局的规范里里面规定。比如说你坐飞机你摔死了然后只赔40万这些规定它仍然在发挥作用。这个从侵权法的这个本意精神来看这些规范应该停止使用,但是可是没有。

那最后一点我想说的就是,由于时间关系我觉得就是说我们在提倡确实是全力保护受害人的时候确实也要警惕一个趋势,就是国外讲的法律的全面受害化,这可能是一个警惕的一个趋势。所谓的全面受害化这里边讲的是什么呢,法律上讲的就是说一切以受害人作为中心之后他们整个法律弥漫着一种同情受害人的一种气氛,最后导致的问题是就是法律本身的这种惩罚就付出了这种奴性的加强。那最后这个里边就是说所有损害都必须要得到损害的赔偿,这一点这就是王轶老师讲的。这就是第一个,是社会主体的这种行为自由,那这种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说 对于受害人的过度保护,这里边会导致人本身行为的幼稚化和他对责任的不负责任。他反过来对行为不负责任,那么他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这种注意义务,反过来引发事故发生他还是无所谓。反正是有这个补偿制度,所以这个所谓的责任,所谓法律的全面受害人化,这可能是未来的一个趋势吧。那么我就讲这么一点。谢谢。

非常感谢石老师的精彩点评。下面有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周友军老师做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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