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下)(10)

发布时间:2021-06-06

王利明讲侵权责任

周友军老师:王老师好,谢谢大家,我今天点评确实是不敢当。今天是毕业之后还来听王老师讲学,应该是说作为一个学生能够毕业之后还继续跟着老师学习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王老师作为侵权法的主要参与人和亲历者,应该说他对侵权法的解读是最具有权威性。所以我经常都认为王老师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论述可以作为历史解释的重要素材。而今天王老师谈到侵权法的救济功能应该说是这个侵权法的真精神的一个方面。那关于这个救济功能我也是完全同意王老师对这个侵权法本身的解读。但是同时呢我还想再从三个角度进一步论证它这个救济功能的合理性。

第一个就是从侵权责任产生的历史,那么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里面就是有关于所谓赎罪金的制度。那赎罪金一方面可以对国家来支付,一方面也可以对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来支付。那其中对国家支付的赎罪金后来就发展成刑罚中的罚金,而对于受害人支付的赎罪金后来就发展成侵权责任。那所以从它的历史的角度来看侵权法的产生就包含了一种救济的功能。 第二个从归责原则的双轨制的角度。那双轨制的提法德国的教授最先提出来在近代侵权法采取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那这就称为所谓的单一制的归责原则。但是,随着社会逐渐地发展最初的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再进入成熟工业社会,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受害人的救济就出现了问题。通过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已经很难为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即使我们修改过失的含义采取过失客观化等违法视为过失等方法也很难使受害人获得救济。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危险责任就应运而生。而德国教授敏锐地观察到这一点就提出归责原则双轨制的这样一种思想,应该说这一思想的提出恰恰反映了侵权法它越来越重视救济功能这样一个倾向。

第三个从侵权法的这个思想基础变迁我们也可以论证侵权法的救济功能。那在近代社会,侵权法的思想基础主要是经济自由主义。它主要是为了配合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所以当时侵权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一般行为自由,保障人们创造财富的进取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自由主义作为侵权法的思想基础已经不合时宜,这个背景下社会福利国家思想就逐渐地成为侵权法的思想基础。也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侵权法越来越关注社会安全,这样一个社会安全就具体化为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所以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论证侵权法救济功能日益重要这样一个现象当然。

反观我们国家的侵权法我个人认为在侵权法救济功能方面还多多少少有一些事情可以做。虽然我们不可否认目前的侵权责任制度已经对受害人救济提供了比较充分的途径,那具体来说要将侵权法的救济功能进行到底我觉得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来着手:

第一个就是为公权力主体对私人权益的侵害提供更为充分的救济。当然国家赔偿究竟是不是属于侵权法的范畴,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是通过比较法的考察我们可以发发现多数国家认为国家赔偿法属于侵权法的特别法。那公权力主体对私人权益的侵害,我认为是保护私人民事权益中一个重要的方面。而且私人在面对公权力主体的时候往往是更为无助的。所以国家赔偿制度应该说对于实现侵权法的救济功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还多少存在一些缺陷,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第一个就是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有限。比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下)(10).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