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下)(13)

发布时间:2021-06-06

王利明讲侵权责任

说针对一种行为引发的后果你既可以打合同官司,打完合同官司你又可以打侵权官司,你打两遍的话这不仅不符合一事不再理,而且呢它还有可能会使受害人获得双倍赔偿。所以当时考量这个规则主要是要避免这个双倍赔偿,然后同时给受害人一种按照司法自治的这种精神给他一种选择的权利,使他能够由受害人,而不是由法律来确定。就是说把这个权利交给了受害人,由他选择一种对他最有利的方式。这个竞合时是根据这些考虑当时确定的这个规则,所以这个里边可能不涉及到对两种权利的侵害等等这些问题主要是为了避免双重赔偿。 还有最后一个机会

学生:王老师你好,谢谢您今天精彩的报告,我有一个问题就是还是关于这个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刚才您谈到78条是作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79、 80条是一个特别规定,一个加重的条款。我想问就是79条和80条为什么没有再做一个进一步的区分,因为我在阅读的过程当中我感觉到这个饲养烈性犬这种危险动物,他的过错也好或者说这种危险性也好比这个违反管理规定或者说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来说这个性质更恶劣,这是一个。另外一个就是对82条如果它没有做一个说明的话能不能把82条看作其实也是一种加重的责任,如果是这样子的话是不是显得不太合理,会不会加强了这个侵权人责任人他的这个责任。另外,这个79、 80条它的这种加重责任的设置是不是也是一种对受害人救济的一种强化?

王老师:可以这么讲,那么它是这样的,我认为也不能简单地说80条就一定比79更严重。因为这个饲养危险动物啊很多情况下他是饲养了藏獒甚至饲养了毒蛇等等,但是他把它关在家里的,他是把它关在笼子里面的。比如说藏獒锁着一个锁链他把它放在家里就参加婚宴的去了,我们就在家里养着但是你这是违反管理规定。你可能是把一个动物你就是带到公共场所里,你可能是甚至的话本来是咬过人的动物,你甚至不拴锁链你就让它到处跑。所以这个79条规定的这种违反管理规定的这种行为可能比80条可能还要严重,那你还不能简单地说这个80条更严重。这个情况不一样,那么至于这个82条呢它是这样,82条这个遗弃、逃逸的动物,这个规则还要适用78条在遗弃逃逸的情况下同样可能损害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或和大过失造成的,这个时候可能受害人即便这样你还是要承担责任。但是到了79和80条 很多人理解即便是很多人故意、重大过失那也不能免责,甚至不能减轻。有的人是这种看法。比如说你养的藏獒尽管是放在家里,那有人客人来访,看到这个藏獒漂亮上去就抱着这个藏獒,那可能是重大过失,但是你故意打这个藏獒那也可能是故意的。这个时候,有人认为按照80条尽管你饲养的危险动物,那就不管受害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你都不能免责,甚至减轻都不行。但是到了这个遗弃和逃逸这个还是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他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来减轻或免责的,所以78条还是一个一般规则。

好了,非常感谢王老师和其他三位老师在节假日的时候仍然抽出时间到我们人大法学院来作客。同时也感谢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同样能够在同样在节假日时间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到我们侵权法研究论坛能听王到老师带给大家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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