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辆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要(5)

发布时间:2021-06-06

的,由商务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未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商务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商务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的,由商务部门予以警告,能及时改正的,记录其违法行为;不配合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的,且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由商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后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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