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辆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要

发布时间:2021-06-06

河南省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强化酒类流通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保护酒类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和储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酒类经营者),均应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带有药字号和健字号的药酒、保健食品类酒以及列入调味品的料酒除外。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酒类经营者是指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含其下属连锁店、分店、门店、摊点的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的户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不备案登记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商务部门以予警告,能及时改正的,记录其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后逾期拒不改正,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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