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辆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要(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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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以下元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辐射性物品等混放的,由商务部门予以警告,能及时改正的,记录其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责令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由商务部门予以警告,能及时改正的,记录其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责令后逾期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1.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未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商务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商务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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