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辆商务厅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摘要(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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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未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商务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商务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未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商务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商务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未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商务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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