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与约束_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分析(7)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排,在实现银行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即:
maxEU=£maxE7c(Li,pi,B)
S.tqS(B)>(1一q)B
EI。i(1--pi)≤XELi
四、最后的说明
在这里的分析没有使用最优均衡分析,没有对其中的相关变量进行最优解的求取,而仅仅出于改进现有制度的目的在既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单的推导分析。因而尽管这里的结论并不是最优均衡解,但从对现实制度改进的角度讲,都是可以接受的合理解。
作为理论演绎在现实中的实际展开和具体运用,为保证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营,对以下几个方面的现实问题似乎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努力。
1.政策性贷款与利润指标的可用性问题。为适应这种以最终经营绩效为考核标准的新机制的运作,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首要的要求便是利润指标的可获得性和可使用性。由于国有银行在长期的渐进改革中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信贷任务,甚至其坏帐与不良资产本身是改革成本的一种递延机制(高晓红,2000),这种机制可以看作是国家从渐进改革的宏观视屏作出的一种特意选择和专门安排,但从现实看,这种金融滞后改革战略显然已成为整个改革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障碍,越来越失去其合理性,国有商业银行真正实现商业化经营越来越成为现实的需要。为此,取消对其的政策性业务要求极为迫切。不管是区域经济的发展还是国企的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一有着自己求利要求的经济机构都不应承担过多的义务。对其而言,根本的和唯一的便是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
但只有在商业银行彻底摆脱政策性业务压力之后,以经营利润为考核标准的机制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各信贷人员通过政策性业务外化转移风险责任的机制才可能被彻底打破。但“政策性贷款实际是对国有亏损企业的隐性财政补贴。不大量解雇职工,这些补贴不可能立即取消,还要持续一段时间”(钱颖一.1995)。因此,为使国有商业银行尽早摆脱政策性贷款的压力,显然还需要做进一步根本性的工作,如“像东欧一些国家那样,让其他一些非银行政府机构处理这一问题,把暗补变为明补”(钱颖一,1995)。
2.国有制条件下代理契约的执行问题。制定安排适当的代理契约是重要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合约安排能否得到有效的遵守执行。一般而言,为保证这一合约的实际有效,委托人执行合约的意志及其能力至关重要。国有银行受整个国有制自身的逻辑限制,当政府代表国家实施其所有权、充当委托人时,自然也难免使政府陷入“行政上超强控制”与“产权上超弱控制”(何浚,1998)的尴尬境地。不是过度干预,便是监督不力,很难妥善处理。如果再考虑到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对代理人充分监督、正确评价是一件具有相当难度的工作,国有制中委托人的契约能力更显不足。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即使有完善的代理契约安排,经过一层层的委托授权,最终执行实施起来还是会产生极大的扭曲变形(张维迎,1999)。
3.监管者的选择问题。关于对信贷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制定,首先是作为主要的管理者银行经理的事情,但从根本上讲是所有者的事情。根据我国目前的信贷发放制度的要求,一笔贷款的发放大都需要经过行长审批,因此这里的行长其实也被包括在“信贷人员”之中了。所以这一代理契约主要应当由所有者参与制定并且承担主要监督责任。由于银行经营对象的特72
下一篇:高中生人生规划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