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与约束_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分析(3)

发布时间:2021-06-06

只有当EU>0,即

aRI。p>p(1+r)I。(1一p)(4)

发放此笔贷款才可以增加信贷人员自身的期望效用值,因而对信贷人员而言,才有理由办理此项业务。

对比(2)式与(4)式,显然可以作以下两方面的分析:

(一)约束不足条件下的传统信贷机制

当a>B≥0时,(4)式条件明显较(2)式条件松弛。此时,尽管从银行角度看来不应发放的贷款,信贷人员也有可能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而予以发放。其根本原因在于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一项信贷业务的成功发放可以为信贷人员带来较大的个人收益(包括合法收入与灰色收人两种),但假如放贷失败无法收回时,信贷人员却可以利用种种理由转移责任,从而受很轻的处理或几乎不受任何处理。这种典型的“负盈不负亏”机制自然便产生了信贷人员“廉价投票权”的问题。从而使得信贷人员在这种约束机制的条件下总有无视现实风险、盲目扩张信贷投放规模的冲动。

国有银行这一问题尽管与其他公有制企业基本类似,但作为为渐进改革提供金融支持的国有银行似乎还有更多的特殊性。从而使得这一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具体地讲便是,为了使改革能得以顺利推进,对一部分国有企业(尤其是亏损企业)提供一定的补贴便是必要的,但在国家财政收入有限的条件下,通过控制银行等金融部门,强制银行渐进改革,向一些困难企业发放贷款予以补贴便是唯一一条较好的选择(张杰,1998a)。在这种体制安排下,国有银行始终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放款任务。尽管这些放款正常回收的概率P极低,但基于经济增长与整体改革的考虑,风险似乎并没有进入国家的视野。因而对由此所造成的坏帐并没有(而且也无法)提出责任要求,基本上可以认为这部分贷款8=0。当然在政策性放款以外,国有银行还有大量自主发放的商业贷款,信贷人员发放的这些贷款也有可能形成一定的坏帐损失。但在现实中,“由于国有银行普遍存在把经营风险通过政策性业务外部化的倾向,因此(两种不良贷款)之间的界限就变得更加模糊”(张杰,1998b),很难具体说清哪些是“政策性坏帐”,哪些是“商业性坏帐”。因此,总体来看,很难对信贷人员提出风险约束,信贷人员面对的惩罚因子8始终趋近于0,无论银行坏帐损失多大,对信贷人员几乎没有任何影响。

由于缺乏对风险必要的要求和约束,使得B=0,只要放贷收益a稍大于0,国有银行信贷人员总有扩张信贷发放规模的激励。如果再考虑到信贷发放中的租金收入和各种其他非法收入,这种激励机制似乎更为强烈。于是整个宏观经济在信贷扩张的压力和支持下总有过热的趋势。因而为遏止这种过热而实行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似乎总要在贷款规模的直接严格控制下才能生效。

(二)过度约束中的现行信贷机制

当a<B时,(4)式条件则明显较(2)式条件严格。此时,尽管从银行角度看来应当发放的贷款,信贷人员也有可能拒绝放贷。自1997年后至今,这一问题表现得极为明显。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仍在进行之中,对信贷人员健全、合理的激励机制还未建立起来,尤其是效益指标还没有成为考核银行经营人员的基本指标尺度,银行经营管理人员的收益报酬与其经营状况基本没有较大关系,可以认为银行对于信贷人员的报酬激励因子a值极低(应排除信贷人员私下所收取的各种回扣、贿赂等灰色收入)。但此时国家于对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所隐含的金融风险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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