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与约束_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分析(2)

发布时间:2021-06-06

者的信贷人员始终直接代表银行利益行事。即银行对其信贷人员始终有着一个激励相容机制,保证其不会作出有悖于银行利益的行为。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在充满不确定性和不完全信息的条件下,在银行内部作为代理人的信贷人员有着强烈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和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很难实现激励相容。①尤其在过渡转型中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远未实现完全商业化经营,内部治理结构极不健全,信贷人员在无较完善的机制约束的条件下多从自身利益考虑作出放贷安排,银行利益很少得到顾及;甚至还有部分信贷人员与借款企业合谋损害银行利益。

对于这一银行内部信贷管理的问题似乎应当纳入一般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范围,但在这些理论的已有研究中又大都以一般企业为研究对象,对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很少关注。由于信贷资金的发放不仅关系银行自身的经营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整个资金市场的供求平衡和宏观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因而可以说信贷人员的行为具有强烈的外部性。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潜在的扩张冲动,到持续至今近3年的通货紧缩,似乎或多或少都可以在这方面找到一些问题。然而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内,作为代理人的信贷人员,其行为选择从根本上取决于委托人对之后设计的一系列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因此,不管传统问题的解决,还是现实困境的突破,关键在于“如何构造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包括补偿性激励),从而为代理人提供恰到好处的激励,促使其行为选择使委托人的福利最大化”(詹森等,1976)。本文正是基于国有银行内部委托代理关系及契约设计安排的理论视角,在对传统及现存信贷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刻画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一种新的改进方案。

二、避险不足与防险过严:对传统及现有信贷管理制度的一种模型解释

在不考虑贷款的资金成本并假设银行各行为关系人(包括所有者、管理者、信贷人员等)都是风险中性者的情况下,单纯从一笔贷款业务的单项决策来看,假如一笔贷款I,的发放,以P的概率正常收回,此时在利率为R时银行获取净利息收入RI。;但在1一P的概率条件下,该笔贷款却可能转化为坏帐无法收回,此时银行净损失(1+r)I。,其中r为市场利率,即贷款的机会成本,于是对银行而言,该项业务的期望利润为:

E7c—RI。P一(1+r)I。(1一p)(1)

只要E兀>0,即

RI。p>(1+r)I,(1一p)(2)

由上述不等式可看出,发放该项贷款便可以增加银行的利润收入,因而从银行的角度讲就应当办理这项贷款业务。

而信贷人员作为一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人,是否办理此项业务却取决于该项业务是否能增加自身的效用,假设银行所有者给其所安排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当贷款正常收回并取得利息收入时给予信贷人员aRI,的报酬奖励(包括货币奖励与非货币奖励).其中o≤a≤1。当贷款转化为坏帐不能收回而造成银行损失时则给予信贷人员p(1+r)I。的惩罚(包括货币惩罚与非货币惩罚),这里O≤p≤1。于是信贷人员的期望效用值为:

EU—aRI。P一8(1+r)I。(1一P)(3)

①在西方国家银行业中一直流行着一句格言:“对那些为银行赚钱的信贷业务员.必须盯紧点;对那些赚大钱的信贷业务员.必须解雇他”。可见在信息不对称、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况下,银行内部就此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当复杂.而且.也一直未能很好解决。——见《1998、l999世界发展报告》。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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